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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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當法官評鑑委員會依照法官法第38條的規定,將某一評鑑案件轉請職務監督權人進行適當的處分時,該職務監督權人應將後續的處理情形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這意味著一旦評鑑委員會將案件轉請職務監督權人處理,職務監督權人應該向評鑑委員會提供相關的後續處理情況的函件通知。具體的範例資料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文件才能提供。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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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