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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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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時,該職務監督權人應將後續處理情形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當法官評鑑委員會依照法官法第38條的規定,將某一評鑑案件轉請職務監督權人進行適當的處分時,該職務監督權人應將後續的處理情形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這意味著一旦評鑑委員會將案件轉請職務監督權人處理,職務監督權人應該向評鑑委員會提供相關的後續處理情況的函件通知。具體的範例資料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文件才能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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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時,該職務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