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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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處分之種類,指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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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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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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