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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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關係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及報酬,並準用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 2.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閱卷者,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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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與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有關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規進行逐條解釋和提供相關範例。
- 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準用名詞
- 懲戒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聲請閱卷名詞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 法官法 第 4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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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