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之
關係人
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及
報酬
,並
準用
懲戒
法院辦理懲戒案件
證人
鑑定人
日費旅費報酬及
鑑定
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
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
聲請閱卷
者,應準用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繳納費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