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官法41-1

快速跳轉
  1. 1.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2. 2.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3. 3.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4. 4.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5. 5.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6. 6.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41條之1賦予申訴人與受評鑑法官到場陳述、交付意見書、閱覽抄錄調查資料三項程序權,並準用行政程序法,但閱卷設四款限制例外。

Q · 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後,我可以做什麼?

可聲請到場陳述、看法官答辯書、閱卷,但都須主動提出

依法官法第41條之1,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後,請求人享有三項程序權:第2項可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第3項可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的書面意見書(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第4項可聲請閱覽抄錄調查所得資料。但這些權利不會自動執行,必須在程序進行中主動聲請;閱卷另有四款例外(擬辦文稿、審議文件、第三人權益、依法保密)可被限制。

白話解讀

2019 年之前,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一個法官,你寫完申訴書就只能等。等不到開會通知、等不到法官的答辯內容、等不到任何說明,只能等一個結果。2019 年修法之後,這條成了申訴人手上突然出現的一張牌。你可以聲請到場陳述意見、可以聲請看法官的書面意見書、可以聲請閱覽抄錄調查資料。對申訴人來說,這是一場從「寫信後消失的人」到「可以追蹤、發聲、施壓的當事人」的革命。但這張牌有條件:你必須主動聲請,不會自動給你。而且第 4 項列了 4 個拒絕你閱卷的事由(擬辦文稿、審議文件、第三人權益、其他保密事由),所以不是看得到全部。但比起 2019 年之前的「完全不透明」,這條已經是巨大的進步。多數申訴人不知道這些權利存在,於是程序回到了改革前的樣子。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41條之1為法官個案評鑑的程序保障規範,賦予受評鑑法官與請求人三項核心程序權:到會陳述意見權、交付對造意見書請求權、調查資料閱覽抄錄權,並就閱卷設四款限制例外,最後明定評鑑程序關於調查、期日期間與送達準用行政程序法,構成2019年司法改革評鑑透明化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聲請到評鑑委員會當面陳述嗎?

可以。本條第2項明定: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屬於原則上要讓你來、例外才拒絕的設計。到場前先準備好簡短重點簡報,把案件最關鍵的證據和訴求講清楚。

Q2評鑑委員會不讓我看調查資料怎麼辦?

第4項列了四個拒絕事由:個案決議前擬辦之文稿、決議準備或審議文件、第三人正當權益保障、其他依法或基於公益保密。若拒絕不屬於這四款,可再次聲請或於後續救濟主張,並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作為證據。

Q3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後我可以做什麼?

依法官法第41條之1,可主動聲請到會陳述意見、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的書面意見書、聲請閱覽抄錄調查所得資料。這三項權利都必須主動提出才生效,被動等待形同放棄。

Q4法官法41條之1是什麼?

規範法官個案評鑑的程序保障,賦予到場陳述、交付意見書、閱卷三項權利並準用行政程序法,是2019年司改透明化核心條款。

Q5評鑑程序三項程序權差在哪?

到場權是當面陳述(除顯無必要不得拒絕)、交付意見書權是取得對造答辯(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閱卷權是看調查資料(設四款例外),三者保障強度不同。

Q6什麼叫準用行政程序法?

評鑑程序就調查事實證據、期日期間及送達,除法官法另有規定外,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把行政正當程序保障帶進評鑑。

Q7閱卷的四款例外是什麼?

決議前擬辦文稿、決議準備或審議文件、第三人正當權益、其他依法或基於公益保密,落入任一款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閱覽。

Q8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後怎麼行使程序權?

在申訴書末段載明聲請依第2項到會陳述、依第3項交付意見書、依第4項閱覽抄錄資料,主動提出三項聲請。

Q9怎麼聲請看受評鑑法官的答辯書?

依第3項書面聲請交付意見書,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拒絕,並會給予合理期間讓你表示意見。

Q10閱卷被拒絕該怎麼處理?

要求委員會書面說明拒絕理由,核對是否屬第4項四款例外;不屬於就再次聲請或於後續救濟主張程序瑕疵。

Q11聲請到場陳述要準備什麼?

委員時間有限,先備妥幾分鐘重點簡報,把最關鍵的證據與訴求講清楚,避免模糊陳述等於沒講。

Q12法官評鑑閱卷權 vs 行政程序法閱卷權差在哪?

同源於正當程序,但本條另設四款評鑑特有的保密例外(如決議審議文件),限制比一般行政閱卷更明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pplicantjudge_under_reviewlimit
到會陳述意見可聲請,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第2項)同享聲請到會權,可當面說明(第2項)不當言行得予制止
交付對造意見書可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意見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3項)其意見書可能被請求人聲請交付委員會應給合理期間表示意見
閱覽抄錄調查資料可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攝錄(第4項)同享閱卷權,可調閱對造資料準備答辯(第4項)四款例外:擬辦文稿/審議文件/第三人權益/依法保密

applicant

到會陳述意見
可聲請,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第2項)
交付對造意見書
可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意見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3項)
閱覽抄錄調查資料
可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攝錄(第4項)

judge_under_review

到會陳述意見
同享聲請到會權,可當面說明(第2項)
交付對造意見書
其意見書可能被請求人聲請交付
閱覽抄錄調查資料
同享閱卷權,可調閱對造資料準備答辯(第4項)

limit

到會陳述意見
不當言行得予制止
交付對造意見書
委員會應給合理期間表示意見
閱覽抄錄調查資料
四款例外:擬辦文稿/審議文件/第三人權益/依法保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裁判官弾劾法(裁判官の懲戒・弾劾手続における手続保障)
韓國법관징계법 제2장(징계심의 절차 및 진술·열람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二章 惩戒(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2–68(Richterdienstgericht, Disziplinarverfahren)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portant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 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devant le CSM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28 U.S.C. §§ 351–36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628 增訂)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在個案評鑑審議中之程序保障,俾評鑑委員於個案評鑑及決議前,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及各方意見,爰參考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前段,並移列至本條第一項;另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分別規範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到場權、請求人之資訊獲取權、受評鑑法官與請求人之閱卷權,及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三、為避免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將依聲請所取得之資料作為評鑑目的外之不當使用,爰增訂第五項,明定依前項規定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在個案評鑑審議中之程序保障,俾評鑑委員於個案評鑑及決議前,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及各方意見,爰參考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前段,並移列至本條第一項;另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分別規範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到場權、請求人之資訊獲取權、受評鑑法官與請求人之閱卷權,及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三、為避免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將依聲請所取得之資料作為評鑑目的外之不當使用,爰增訂第五項,明定依前項規定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41-1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4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4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