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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41 條

  1. 1.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3. 3.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4.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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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41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三層決議門檻:一般決議過半出席過半同意、三人小組一致決、重大決議三分之二出席。

Q · 為什麼有些法官被申訴卻一點事都沒有?

依法官法第 41 條,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與「第 37 條不付評鑑決議」時,得由委員會指派的三名委員審查、三名一致同意即可拍板。也就是說,申訴案可能根本沒進到全體 11 名委員的會議,只有三名委員看過就被結案。要讓案件跨過這道三人關卡進入全體審議,申訴書的具體事實與可驗證證據必須夠扎實。

白話解讀

民主社會做集體決議都要設一個門檻:多少人同意才算數。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一個法官該不該被懲處時,這個門檻被精細切成三層。一般案件只要過半委員出席、過半同意。某些案件(決定是否進入評鑑、決定不付評鑑)只需要委員會指派的 3 名委員一致同意就能拍板。最重的決議,把法官移送職務法庭或對法官做警告,必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過半同意。為什麼分這麼細?因為不同決議意味著不同後果。「移送職務法庭」可能終結一個法官的職涯,所以門檻必須拉高。但這個門檻也決定了申訴人的勝率:你的申訴會在哪一層被處理,從一開始就影響它的結局。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41 條為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門檻條款,建立三層表決標準:一般決議須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針對是否進入評鑑、不付評鑑等特定案件,得由三名委員一致同意逕行決定;移送職務法庭、警告等影響法官職涯的重大決議,則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第四項並設「扣除出缺後不得低於八人」的人數底線,避免委員大量出缺時以薄弱人數做成重大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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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法官被申訴後一點事都沒有?

因為法官法第 41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與第 37 條決議時,得由三名委員一致同意逕行決定。申訴案可能沒進全體會議,三名委員就結案了。申訴書的具體事實與證據要夠強,才能跨過三人快速結案這關。

Q2法官評鑑委員會有幾個人?人數不夠會怎樣?

依法官法第 33 條為 11 人。本條第四項規定,扣除未推派、票選或解職、死亡、迴避出缺後,委員總人數不得低於八人,否則無法做成第一項、第三項決議。

Q3三種決議門檻差在哪?

第一項一般決議是 1/2 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二項三人小組是三名委員一致同意,用於第 35 條第 4 項與第 37 條;第三項重大決議是 2/3 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用於第 38 條、第 39 條。處分越重,門檻越高。

Q4法官評鑑委員會三種決議門檻差在哪?

一般決議 1/2 出席過半同意、三人小組一致決、重大決議 2/3 出席。處分越重門檻越高。

Q5什麼是三人小組審查?

委員會指派三名委員審查並一致同意即可決定第 35 條第 4 項、第 37 條案件,不必經全體會議。

Q6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的最低人數是多少?

委員出缺扣除後不得低於八人,否則無法做成第一項、第三項決議。

Q7我的申訴怎麼跨過三人小組那關?

申訴書寫成具體事實、明確違失條款、可驗證證據,讓三人無法用『顯無理由』結案。

Q8個案評鑑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法官法第 35、36 條於懲戒事由發生後法定期間內提出,情節重大者期間較長。

Q9怎麼讓委員看見當事人而不只是文字?

依法官法第 41 條之 1 聲請依職權調查或到場陳述意見。

Q10怎麼判斷案件落在哪一層門檻?

看請求事項:不付評鑑走三人小組、一般審議走第一項、移送職務法庭走第三項。

Q11決議不付評鑑 vs 查無違失差在哪?

不付評鑑常是三人小組程序篩選,查無違失是全體實質審查後的認定,兩者不同。

Q12三人小組決議 vs 全體會議決議差在哪?

三人小組只用於第 35.IV、第 37 條且須一致同意;全體決議走 1/2 或 2/3 出席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決議類型出席門檻同意門檻適用情形
一般決議(第一項)委員總人數 1/2 以上出席委員過半數本法未另定的一般事項
三人小組(第二項)指派三名委員審查三名委員一致同意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第 37 條不付評鑑決議
重大決議(第三項)委員總人數 2/3 以上出席委員過半數第 38 條移送職務法庭、第 39 條其他處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裁判官弾劾法(裁判官懲戒・罷免手続の議決定足数)
🇰🇷 韓國법관징계법(법관징계위원회 의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1 ff. (Richterdienstgericht / Disziplinarverfahren)
🇫🇷 法國Loi organique relative au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formation disciplinaire du CSM)
🇺🇸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 28 U.S.C. §§ 351-364 (judicial counci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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