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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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 3.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4.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41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三層決議門檻:一般決議過半出席過半同意、三人小組一致決、重大決議三分之二出席。
Q · 為什麼有些法官被申訴卻一點事都沒有?
可能在三人小組階段就決議不付評鑑,沒進到全體會議
依法官法第 41 條,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與「第 37 條不付評鑑決議」時,得由委員會指派的三名委員審查、三名一致同意即可拍板。也就是說,申訴案可能根本沒進到全體 11 名委員的會議,只有三名委員看過就被結案。要讓案件跨過這道三人關卡進入全體審議,申訴書的具體事實與可驗證證據必須夠扎實。
白話解讀
民主社會做集體決議都要設一個門檻:多少人同意才算數。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一個法官該不該被懲處時,這個門檻被精細切成三層。一般案件只要過半委員出席、過半同意。某些案件(決定是否進入評鑑、決定不付評鑑)只需要委員會指派的 3 名委員一致同意就能拍板。最重的決議,把法官移送職務法庭或對法官做警告,必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過半同意。為什麼分這麼細?因為不同決議意味著不同後果。「移送職務法庭」可能終結一個法官的職涯,所以門檻必須拉高。但這個門檻也決定了申訴人的勝率:你的申訴會在哪一層被處理,從一開始就影響它的結局。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41 條為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門檻條款,建立三層表決標準:一般決議須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針對是否進入評鑑、不付評鑑等特定案件,得由三名委員一致同意逕行決定;移送職務法庭、警告等影響法官職涯的重大決議,則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第四項並設「扣除出缺後不得低於八人」的人數底線,避免委員大量出缺時以薄弱人數做成重大決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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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法官被申訴後一點事都沒有?
因為法官法第 41 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與第 37 條決議時,得由三名委員一致同意逕行決定。申訴案可能沒進全體會議,三名委員就結案了。申訴書的具體事實與證據要夠強,才能跨過三人快速結案這關。
Q2法官評鑑委員會有幾個人?人數不夠會怎樣?
依法官法第 33 條為 11 人。本條第四項規定,扣除未推派、票選或解職、死亡、迴避出缺後,委員總人數不得低於八人,否則無法做成第一項、第三項決議。
Q3三種決議門檻差在哪?
第一項一般決議是 1/2 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二項三人小組是三名委員一致同意,用於第 35 條第 4 項與第 37 條;第三項重大決議是 2/3 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用於第 38 條、第 39 條。處分越重,門檻越高。
Q4法官評鑑委員會三種決議門檻差在哪?
一般決議 1/2 出席過半同意、三人小組一致決、重大決議 2/3 出席。處分越重門檻越高。
Q5什麼是三人小組審查?
委員會指派三名委員審查並一致同意即可決定第 35 條第 4 項、第 37 條案件,不必經全體會議。
Q6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的最低人數是多少?
委員出缺扣除後不得低於八人,否則無法做成第一項、第三項決議。
Q7我的申訴怎麼跨過三人小組那關?
申訴書寫成具體事實、明確違失條款、可驗證證據,讓三人無法用『顯無理由』結案。
Q8個案評鑑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法官法第 35、36 條於懲戒事由發生後法定期間內提出,情節重大者期間較長。
Q9怎麼讓委員看見當事人而不只是文字?
依法官法第 41 條之 1 聲請依職權調查或到場陳述意見。
Q10怎麼判斷案件落在哪一層門檻?
看請求事項:不付評鑑走三人小組、一般審議走第一項、移送職務法庭走第三項。
Q11決議不付評鑑 vs 查無違失差在哪?
不付評鑑常是三人小組程序篩選,查無違失是全體實質審查後的認定,兩者不同。
Q12三人小組決議 vs 全體會議決議差在哪?
三人小組只用於第 35.IV、第 37 條且須一致同意;全體決議走 1/2 或 2/3 出席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決議類型 | 出席門檻 | 同意門檻 | 適用情形 |
|---|---|---|---|
| 一般決議(第一項) | 委員總人數 1/2 以上 | 出席委員過半數 | 本法未另定的一般事項 |
| 三人小組(第二項) | 指派三名委員審查 | 三名委員一致同意 | 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第 37 條不付評鑑決議 |
| 重大決議(第三項) | 委員總人數 2/3 以上 | 出席委員過半數 | 第 38 條移送職務法庭、第 39 條其他處置 |
出席門檻
- 一般決議(第一項)
- 委員總人數 1/2 以上
- 三人小組(第二項)
- 指派三名委員審查
- 重大決議(第三項)
- 委員總人數 2/3 以上
同意門檻
- 一般決議(第一項)
- 出席委員過半數
- 三人小組(第二項)
- 三名委員一致同意
- 重大決議(第三項)
- 出席委員過半數
適用情形
- 一般決議(第一項)
- 本法未另定的一般事項
- 三人小組(第二項)
- 第 35 條第 4 項決定、第 37 條不付評鑑決議
- 重大決議(第三項)
- 第 38 條移送職務法庭、第 39 條其他處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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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4 制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酌予修正文字。 二、配合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之修正,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 三、第四項有關評鑑委員出缺人數之計算,增列迴避之事由。 四、原條文第五項移列至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原條文第六項至第十項移列至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
-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第三項酌予修正文字。 二、配合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之修正,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 三、第四項有關評鑑委員出缺人數之計算,增列迴避之事由。 四、原條文第五項移列至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原條文第六項至第十項移列至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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