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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2.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3.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4. 前項職權之行使,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5.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6.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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