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法字第 1010028253 號
要旨
法官除初任、試署改派實任、回任或再任、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應宣誓外,其餘法官調動情形就不必再宣誓,以簡化作業
主旨
為簡化宣誓作業,嗣後除初任法官(即初任候補、試署或實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時,應依法宣誓外,其餘調動情形毋須再行宣誓。
說明
一、依法官法第 1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 90 年 6 月 20 日(90)院台人四字第 15402 號函與本函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90)院台人四字第 15402 號函,與本函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