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同審判系統是指屬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的法院。 2. 根據本法第48條第3項的規定,行政法院法官包括以下人員: a.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 b.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3. 除了前述之法官,其他法院的法官被稱為普通法院法官,根據本法第48條第3項的規定。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法官法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