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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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