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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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職務法庭的第二審案件由合議庭審判,審判庭的審判長是懲戒法院的院長。如果審判長有事故無法履行職務,則由懲戒法院的其他法官代理,並且由庭員中的資深法官充當審判長,將年長者優先選為代理審判長。 參考資料: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職務法庭的第二審案件合議庭審判長可以是懲戒法院院長,如果院長有事故而不能履行職務,則由懲戒法院的其他法官代理,並且優先選擇庭員中的資深者來充當審判長。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審判庭能夠順利進行審判,即使審判長有臨時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也能夠妥善處理案件。 例子: 例如,海上爭議的一個案件被上訴到職務法庭進行第二審的審判;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該案件的審判長應該是懲戒法院院長。然而,由於院長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因此他無法親自擔任審判長。根據規定,懲戒法院將選擇一位資深的庭員來代理審判長的職務,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審判。
- 職務法庭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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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