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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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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的含義。這裡所指的「本法」就是指法官法,也就是法官法施行細則所屬的法規範圍。而「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則指的是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決定的與法官法相衝突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了人事審議委員會(人審會)的審議對象、法官的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等等,以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項。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當法官法的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根據憲法及法律所決定的事項相衝突時,應以司法院大法官的決定為優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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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