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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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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各級法院法官,指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謂各級法院法官包括各法院的法官和懲戒法院的法官。這指的是所有司法機關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及專責處理法官懲戒事宜的懲戒法院的法官。這條規定明確了法官法的適用範圍,確保法官的職權和義務均得到充分保障。

  • 所稱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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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各級法院法官,指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