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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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謂各級法院法官包括各法院的法官和懲戒法院的法官。這指的是所有司法機關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及專責處理法官懲戒事宜的懲戒法院的法官。這條規定明確了法官法的適用範圍,確保法官的職權和義務均得到充分保障。
- 所稱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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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