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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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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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將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以最新的法官法(修訂日期:2017年12月29日)為主,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條,本細則是根據法官法第102條第1項的規定所訂定的。 根據法官法第102條第1項的規定,法官的職責是執行審判、裁決、施行判決以及其他與其職責有關的事項。該條還明確規定了法官的權限和責任。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看出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條是為了更具體地規定法官的職責、權限和責任而訂定的。這項細則的內容可能包括指引法官如何執行審判程序、進行裁決、落實判決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的細節性規定。 根據以上釋義,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最新法官法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因此,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條可能會進一步規定法官應該如何管理自己的利益衝突,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
- 法官法法規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1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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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