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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2.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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