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官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官法 第10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