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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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