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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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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0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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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第七十八條
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
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
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
第七十六條
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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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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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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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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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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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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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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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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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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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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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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