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 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
-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官法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