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 2.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 3.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
- 4.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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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 條將法官分為三類: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各法院法官,並把試署、候補法官納入第三類,是整部法官法的適用入口。
Q · 法官法說的「法官」到底包含哪些人?
依法官法第 2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法官指三類人員: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各法院法官。第二項將試署法官、候補法官納入各法院法官範圍,代表他們同樣享有法官法保障;第四項則把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的司法行政人員明確排除在外。誰落入此定義,誰就適用法官法的評鑑、懲戒與身分保障制度。
白話解讀
看到「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這種句子,多數人會跳過。但這條決定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事實:在台灣,「法官」不是只有你印象中坐在地方法院判民事刑事的那群人。它包括三種完全不同的角色——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那 15 個人)、懲戒法院法官(專門處理公務員違法的特殊法庭)、各級法院法官(你直覺想到的那些)。為什麼這個定義重要?因為法官法的所有保障、規範、評鑑、懲戒程序,全部跟著這個定義跑。如果一個案件爭執某人「是不是法官」,連帶決定了一連串問題:他能不能受評鑑?他犯錯時要走法官法的懲戒程序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他的身分能不能被輕易剝奪?第二項還偷塞了一個關鍵:試署法官、候補法官也算法官——這代表那些剛從司法官學院畢業還在試用期的年輕法官,一樣享有法官法的保障,不是長官想換掉就能換掉的「臨時工」。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2 條為法官身分的定義性規範,列舉三類法官: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各法院法官,並將試署、候補法官納入第三類,將辦理行政事項之司法行政人員排除在外,構成整部法官法適用範圍的入口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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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試署法官、候補法官的判決會不會比較沒效力?▾
完全一樣。法官法第 2 條第二項明文「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意思是法官法給法官的權限和保障他們都享有,其在法庭上所做的判決,與資深法官的判決在效力上沒有任何差別。候補、試署只是法官在實授之前的身分階段,是內部考核制度,不是當事人挑戰判決效力的工具。
Q2懲戒法院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同一個嗎?▾
是同一個機關,但名稱變了。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及組織法修正,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為懲戒法院,委員改稱法官,法官法第 2 條也跟著修正用字。若查到 109 年以前用舊名稱的文件,那是同一個機關沒換人,只是換招牌,實質職權沒變。
Q3司法院的人都是法官嗎?▾
不是。法官法第 2 條第四項把辦理行政事項的司法行政人員明確切開,他們處理行政事務、不參與審判,受公務員相關法律規範,不在法官法的保護傘下。實務上判斷一個人適不適用法官法,關鍵看他是否落入第一項列舉的三類法官,而非看他在哪個機關上班。
Q4法官法第 2 條規定的法官有哪幾種?▾
三種: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各法院法官,第二項再把試署、候補法官納入各法院法官。
Q5三類法官差在哪?▾
大法官解釋憲法不審個案、懲戒法院法官審公務員懲戒、各法院法官審民刑行政訴訟,三者制度上完全不同。
Q6什麼是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法官在實授前的身分階段,候補五年、試署二年,審判權限與正式法官相同,是內部考核制度。
Q7什麼是司法行政人員?▾
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的人員,不參與審判,第四項明文排除在法官法之外。
Q8怎麼判斷一個人適不適用法官法?▾
看他是否落入第 2 條第一項列舉的三類法官,是就適用評鑑、懲戒、身分保障;只辦行政事項則不適用。
Q9懲戒法院法官的處分要怎麼救濟?▾
懲戒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其決定屬司法程序,非行政機關決定,救濟途徑與一般行政處分不同。
Q10候補法官要怎麼變成正式法官?▾
候補期間五年期滿審查及格轉試署,試署二年審查及格後實授,程序見法官法第 9 條。
Q11在訴訟中如何確認承審者是否為合法法官?▾
查其是否屬本條三類,試署、候補法官同為合法法官,不能以資歷淺主張其判決無效。
Q12大法官 vs 各法院法官差在哪?▾
大法官解釋憲法、不審理一般個案,且第 3 條對其設不相容例外;各法院法官審理具體訴訟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core_duty | decides_individual_cases | applies_judges_act |
|---|---|---|---|
| 司法院大法官 |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憲法法庭審判 | 否(不審判一般個案) | 是,但第 3 條設不相容例外 |
| 懲戒法院法官 | 審理公務員懲戒、職務法庭案件 | 是(懲戒案件) | 是 |
| 各法院法官 | 審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個案訴訟 | 是 | 是(含試署、候補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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