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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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 2.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 3.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 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 4.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 5.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應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證明書。
- 6.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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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2條,此標準適用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具體來說,特勤人員指的是從事特殊勤務的人員,特勤編組人員則是指組織執行特殊勤務的人員。而按照第2條的規定,只有當特殊勤務與受傷、失能、死亡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時,才可以根據本標準發放慰助金。 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這個標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因執行特殊勤務而受傷、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特勤人員和特勤編組人員的權益,以提供相應的慰助金作為補償。 在實施這個標準的過程中,主管機關應設立慰助金審查會,負責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1. 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特殊勤務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2. 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3. 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這個審查會的組成成員包括各特殊勤務專責單位的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的代表以及專業人士。並且,當事人或其遺族有權列席會議並陳述意見。 在經過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向局長報請核定並發給因執行特殊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的證明書。 最後,根據本標準第6條的規定,執行特殊勤務包括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的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的安全維護措施,以及特殊勤務前的整訓、實彈演習和勤後人員裝備的撤收等相關行為。 總之,這些標準和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特勤人員和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殊勤務期間受到傷害或喪失工作能力時,能夠獲得適當的慰助金和支持。這將有助於提高特勤人員和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的士氣和工作表現。
- 第三條條文
- 相當因果關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核定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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