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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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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七)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失能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3條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1. 受傷慰助金: -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 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 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 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 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 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2. 失能慰助金: -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 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3. 死亡慰助金: -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 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此外,第2款所定失能等級,適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6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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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 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