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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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的慰助金支給標準第4條規定,如果受傷或死亡是由於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的惡意行為所致,則不發給慰助金;如果是由於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則慰助金將減發百分之三十。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於1999年發布的《國防部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4條,明確規定了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而受傷、失能或死亡的慰助金支給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是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自身的惡意行為所導致的受傷、失能或死亡,則不發給慰助金。如果是由於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慰助金將減發百分之三十。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如果特勤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因疏忽大意或破壞規定而導致嚴重事故或自身受傷,則根據這項法規,慰助金將減發百分之三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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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