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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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
- 2.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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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5條: 1. 本條款規定了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的特勤人員,從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卻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可以按照失能等級、死亡的基準來發給補足慰助金。 2. 如果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經明確了治療的最低期限,則按照該標準的規定來計算。但這個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參考資料:《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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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