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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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死亡慰助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 2.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慰助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慰助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慰助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 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助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且應保留其得領受遺族慰助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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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6條,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死亡慰助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如果沒有未再婚配偶,則按照以下順序平均分給遺族: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如果沒有第一項至第三項遺族,慰助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果沒有配偶或配偶再婚,則按照上述順序由相應的遺族領受。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人,如果有人死亡、被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慰助金應平均分給其他有領受權的人。然而,如果第一項所定的第一順序領受人死亡、被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則其子女代位領受慰助金。另外,如果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慰助金領受人,則按照遺囑執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防部特殊勤務指揮部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遺囑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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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