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逐條的釋義: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首先必須按照其原軍、文職身份向相應的權責機關申請受傷、身心障礙、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然後再根據這份標準申請慰助金。 2. 依照這份標準發放的慰助金,若因同一事由已按照其他法令發放過或是由此而衍生的以下給付項目,則應進行抵充,只發給差額。已達到這份標準的給付基準者,則不再發放: - 慰問金。 - 與慰問金具有相同性質的給付。 - 保險給付。但保險必須按照法律或法規指令的強制性規定進行,且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負擔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給付免於抵充。 -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放的安全金。 這份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所能獲得的慰助金,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 慰問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抵充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擔保名詞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