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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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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先依其原軍、文職身分向權責機關申請受傷、身心障礙、失能或死亡慰問金後,再依本標準申請慰助金。
  2. 2.依本標準發給之慰助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標準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保險給付。但保險係依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性規定辦理,且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負擔保險費者,其給付免予抵充。 四、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安全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逐條的釋義: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首先必須按照其原軍、文職身份向相應的權責機關申請受傷、身心障礙、失能或死亡慰問金。然後再根據這份標準申請慰助金。 2. 依照這份標準發放的慰助金,若因同一事由已按照其他法令發放過或是由此而衍生的以下給付項目,則應進行抵充,只發給差額。已達到這份標準的給付基準者,則不再發放: - 慰問金。 - 與慰問金具有相同性質的給付。 - 保險給付。但保險必須按照法律或法規指令的強制性規定進行,且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負擔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給付免於抵充。 -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放的安全金。 這份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所能獲得的慰助金,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 慰問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抵充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擔保名詞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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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 7 條規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先依其原軍、文職身分向權責機關申請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