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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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慰助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失能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三、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助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其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儘速完成申請慰助金。
- 2.請領慰助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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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8條,以下是對其逐條進行的釋義: 1. 依照第8條,提出慰助金申請的程序如下: a. 若是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詳述事件發生經過,同時提交一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包括住院或接受治療的原因)。申請人應向其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然後機關再轉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慰助金的發放。 b. 若是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詳述事件發生經過,同時提交一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的失能等級證明書(包括造成失能的原因)。申請人應向其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然後機關再轉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慰助金的發放。 c. 若是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申請應由遺族提交申請表,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遺族應向被保險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然後機關再轉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慰助金的發放。 d. 若是由於受傷住院或未住院但治療超過七次之後,傷勢加重導致失能或死亡,或由於失能程度加重導致死亡,按照失能等級或死亡的程度重新申請補足慰助金,則應按前述規定辦理。 e.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若是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其所屬機關的業管單位應主動協助該人員或遺族填寫申請表,儘快完成申請慰助金的手續。 2. 對於領取慰助金的請求權時效,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這些釋義是基於上述法規的文字內容,並依照所提供的資料提供解釋。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條文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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