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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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 2.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之就學費用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在此限。
- 3.全失能或半失能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
- 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應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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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5條的內容,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的情況下,其子女有以下教養的方式和相對應的補助金額: 1. 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補助金額的基準按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的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並且補助的對象需具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就學期間產生的費用為限。不過,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之就學費用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3. 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此外,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若是全失能或半失能但仍可以勝任相同級別薪資的工作,即停止給予第一項所規定的補助金;而已發給的補助金則不需要追繳。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所屬機關應該定期訪視給予教養的子女,同時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堪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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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