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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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養辦法第四條,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時,其子女會根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教養。這包括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的婚生子女,以及在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發生前已經收養的養子女。 參考資料: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婚生子女名詞
- 收養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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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