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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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 2.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 3.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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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對《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進行逐條釋義。 1. 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教養的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的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需要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的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的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的撫卹金證書 - 主管機關出具的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範例:特勤人員的子女需要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失能等級證明書和特勤人員遭受危害的證明書,並連同申請表一起向其所屬機關提出申請。 2. 第6條第2項規定,生活費用補助從特勤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的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剩餘的月份。之後,申請人需要在每年的1月和7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所屬機關申請,並發給當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補助。 範例:特勤人員在失能確定後的當月起,可以享受到生活費用補助。之後,每年的1月和7月需要重新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以獲得當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補助。 3. 第6條第3項規定,如果申請人同時享受政府其他的生活補助,則需要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申請。 範例:如果特勤人員的子女同時符合其他的政府生活補助資格,則需要選擇申請其中一種補助。 參考資料: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3&p=64197)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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