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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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之各項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再行入學或再行參與實驗教育時,於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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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8條,經核定給予就學費用補助的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实验教育或因故停止实验教育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止給予補助。已發給的各項補助則不需要追繳。然而,如果該學生復學、再次入學或再次參與實驗教育,而在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之前已經領取過補助,則不得重複請領補助。 參考資料: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8條。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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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