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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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 2.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 3.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托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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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需要提出申請表和相關文件,包括戶口名簿影本、失能等級證明書、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以及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所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的證明書。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在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的當月起發放,並一次性發放當年所餘月數的補助金。從次年開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需要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提出申請,並檢附相應的核定文件,以獲得當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補助金。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同時享受政府其他托育補助,申請人需要選擇其中一種托育補助來申請。 參考資料: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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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