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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2. 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助。
  3. 前項所定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托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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