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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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或未為申請時,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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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交或未提交申請時,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的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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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