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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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及所屬人員。
- 2.前項以外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特種勤務著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亦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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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規是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的第2條,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及所屬人員。 根據這項法條,這個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適用於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及在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的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的機關、單位和其所屬人員。 2. 前項以外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特種勤務著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者,亦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根據這項法條,除了前一項所述的特定機關、單位和個人之外,協助執行特種勤務並有功績、勞績或特殊優良事蹟的其他機關、單位或個人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這些資料是根據最新的法規,並具有與該法條相關之事例。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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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