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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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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2. 2.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3. 3.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核發獎金或行政獎勵: -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可以核發獎金,金額範圍從新臺幣500元到500萬元不等,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獎機關(單位)應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並且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獎金方式:將獎金(包括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 行政獎勵方式:直接移交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且依權責核定。 2. 免審查情形: -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可以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3. 特殊優良事蹟: - 若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可以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若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者,則需要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政部特種勤務組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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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