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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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 2.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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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根據這項規定,獎勵評鑑審查會的設置應依據審查事蹟類別和機密等級的需求,設置多個不同的評鑑審查會。這意味著不同層級的獎勵評鑑需要有相應的審查會來進行評鑑工作,以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和適切性。 2.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根據這項規定,每個獎勵評鑑審查會需設置委員,委員人數為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從機關的人員中指定。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席,而且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理會議主席。此外,這些審查會還可以邀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提供專業意見或相關資訊。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最新修訂的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國防部根據事蹟類別和機密等級的不同,設置了多個獎勵評鑑審查會。例如,一個專門評鑑軍事機密事蹟的審查會,該會由國防部的高級軍官組成,並且有一位主席來主持會議。這個審查會還可以邀請相關的情報專家或研究人員列席會議,以提供專業意見和評估。 另外,根據法條規定,如果主席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那麼可以從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例如,如果某審查會的主席因病請假,那麼主席可以依法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席的職務,以繼續進行會議的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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