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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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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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該條例規定各級人員需要在指定的移交日期前完成移交工作,將其任內經管事項完整地移交給新任人員。如果在移交日期之前仍有未完成移交或移交不清的情況,則新任人員應與監交人員一同向行政院或本會首長報告,請他們處理相關事宜。 例如,如果某公務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指定日期前完成移交工作,導致有尚未移交或移交不清的任內經管事項,那麼新任人員應在監交人員的協助下將此情況報告給行政院或本會首長,請求他們協助處理這些未完成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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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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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