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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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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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時,若發現有錯誤或不清的情況,移交人員應在接到通知後最遲一個月內查明並進行補正,或寫函提供說明。如果超過期限未能完成補正,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回,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例如,如果在移交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時發現某項財物數量實際上比清冊記載的少,移交人員應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查明原因並進行補正,或寫函解釋清冊與實際情況的差異。如果移交人員未能依規定完成補正,行政院或本會首長可以要求退回有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並進一步審核此事。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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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