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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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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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對於各級人員的移交,除了根據該條例第16條的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還需要將該移交人員的上級主管核准,並且應親自辦理移交。這表示移交人員在移交期間需要親自參與移交的程序和工作,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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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