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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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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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各級人員在移交、接收和陳報方面應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進行,如果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應事先詳述理由並陳報行政院或該單位的首長核准展期。展期的限制為不超過一個月。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87.01.15) 範例: 在某個特定情況下,一位公務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完成移交、接收和陳報的工作,他/她應事先詳述理由並向該單位的首長陳報,請求核准展期。如果行政院或首長同意,他/她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來完成相關工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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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