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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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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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接發生爭執的處理程序。如果首長交接或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確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然後提交給行政院核定。如果是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則應該陳報給本會首長核定。根據這項法規,爭執的解決需要編寫事實報告並經過核定的程序。至於該條的法案參考資料,由於限制在「最新」的範疇內,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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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