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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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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該將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以便移交給新任接收。這樣可以確保財務資訊的準確性,並讓新任人員能夠順利接手財務工作。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07.01.10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96.06.2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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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會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