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會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該將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以便移交給新任接收。這樣可以確保財務資訊的準確性,並讓新任人員能夠順利接手財務工作。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07.01.10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96.06.27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