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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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 2.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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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的財物事務總目錄,應該由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編造相關的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然後再進行彙總移交,不需要另外進行彙編。此外,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移交的財產總目錄,應該在交代的月份之前一個月內加入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範例:一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時,應編造該主管人員所屬的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列明移交的財物及相關資訊,詳細說明財物的種類、數量、狀況等。另外,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在移交財產時,除了編造財產總目錄外,還應該在交代的前一個月內彙總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詳細記錄國家的財產在該月份內的增加與減少情況。這樣可以提供給接收人對財物狀況的清晰了解,並能夠確保財物的交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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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