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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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針對第五條之移交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三份,並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進行盤查點收。其中,移交人員與新任人員各自保留一份,另一份則會交由本會首長核定後保存。 參考資料: 官方文件-"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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