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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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五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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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當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時,應該編造一份存本會,並送交後任首長和監交人員進行盤點、點收,加蓋印章。除了存留在本會的一份外,還需要寄送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移交的文件和資料能夠被妥善保存和管理。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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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