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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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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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后任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在规定的结报期限内,如果在未完成结报的情况下即将离任,可以将前任交代案连同本任移交清单一起交接给后任接收。如果后任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接收前任移交清单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报期限,且仍未完成结报即将离任,应将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结报原因先行陈报,并办理本任移交手续。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施行細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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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