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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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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务人员交代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后任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在规定的结报期限内,如果在未完成结报的情况下即将离任,可以将前任交代案连同本任移交清单一起交接给后任接收。如果后任首长、主管人员及经管人员接收前任移交清单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报期限,且仍未完成结报即将离任,应将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结报原因先行陈报,并办理本任移交手续。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施行細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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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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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