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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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之清冊,其種類名稱,由各單位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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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經管人員移交應具備清冊,清冊上應包含移交物品的種類和名稱。具體的清冊內容由各單位自行訂定。例如,一個國家發展委員會的部門要進行人事調動,某經管人員從該部門調職到另一個部門,原部門應按照規定製作清冊,清冊上列明移交給新部門的文件、設備、資料等物品的種類和名稱,并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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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