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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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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主管人員在移交職務時應該備具以下清冊: 1. 印信清冊:包括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印章清冊。 2. 人員名冊:列舉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人員名單。 3. 財產事務總清冊:包含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財產事項的清冊,包括資產、負債和個人財物等。 4. 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列舉所有尚未處理完成但與該職務有關的重要案件清單。 5. 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包含與該職務有關的其他移交事項的表格或清單。 以上清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主管人員移交職務時的順利進行,以便新任主管能夠繼續有效地執行相關職責。該規定為了確保移交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以及對財產、人員和案件的負責性。 我沒有對於該條規定的特定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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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