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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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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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主管人員在移交職務時應該備具以下清冊: 1. 印信清冊:包括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印章清冊。 2. 人員名冊:列舉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人員名單。 3. 財產事務總清冊:包含所有與該職務有關的財產事項的清冊,包括資產、負債和個人財物等。 4. 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列舉所有尚未處理完成但與該職務有關的重要案件清單。 5. 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包含與該職務有關的其他移交事項的表格或清單。 以上清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主管人員移交職務時的順利進行,以便新任主管能夠繼續有效地執行相關職責。該規定為了確保移交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以及對財產、人員和案件的負責性。 我沒有對於該條規定的特定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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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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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