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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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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財產事務總清冊。 七、圖書清冊。 八、檔案清冊。 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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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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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