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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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 2.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 3.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4.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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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情況: 1. 根據第1條,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的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2. 根據第2條,國家發展委員會各單位主管人員的交代,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派員監交。 3. 根據第3條,經管人員的交代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派員與該管主管人員共同監交。 4. 根據第4條,如果監交人員因調職或離職而無法履行監交職責,尚未核結的移接事項可以陳請另行指派。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交代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保證交接事項的完整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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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