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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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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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11 條,各法院應當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職稱以及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如果有人員變動時,也需要同樣進行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行政訴訟庭全組辦公室傳真通知公告(102)庭民通字第031006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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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