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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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釋義: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10 條共包括以下內容: 1. 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需指派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以下事項: a. 負責控制遠距審理設備的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b. 使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協助列印庭期表並將其張貼在法庭外。 c. 在遠距審理期間協助操作相關設備。 d. 處理結案文書、筆錄或其他文書的傳送、接收或回傳事宜,這可能包括使用遠距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e. 協助處理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的領據傳送、接收或回傳事宜。 f. 若遇到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使用,需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上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在案的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2. 更進一步說明,對於遠距端是指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的情況下,上述規定適用。 3. 關於第一項的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在遠距端指的是陳述人所在的地方,必須由該陳述人自行負責處理以上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訴訟事件的遠距審理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便捷地進行文書的傳送,同時明確了負責人的職責分工,確保遠距審理程序的正確執行。 舉例來說,遠距端機關可能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地方的設施,法院可以得到他們的同意並協助處理遠距審理事件中的相關事務。此外,對於需要傳送或接收文書的情況,法院可以使用遠距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最後,如果遠距審理設備出現故障,法院需要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相關人員。以上這些例子都是與法規相關的具體情境。
- 訊問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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