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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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回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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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9 條規定,當法院決定進行遠距審理時,可以同時寄發期日通知書,並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的紙本。當事人可以在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根據法院端的指示,可以使用科技設備將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的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在卷宗上。 根據參考資料未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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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