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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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7條的規定,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必須由陳述人簽名後,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陳述人確認內容後再簽名,並將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端。如果陳述人須在訊問前或訊問後出具具結文書,則可以使用科技設備將結文傳送至法院端。根據這些規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的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在效力上與提出經簽名的紙本文書相同,法院端應該列印該簽名的文書附在卷宗中。 根據司法院公布的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2條,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的書狀、證詞陳述和具結文書等訴訟文件以文書形式通過通訊網路傳送的方式稱為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根據行政院公布的「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訴訟文書的送達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項的規定,送達證書應在作成後由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的規定,將文件交給受僱人的效力與交給本人相同。 以上是針對該項法規的釋義,並引用了司法院和行政院相關的法規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 訊問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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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