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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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
- 2.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直播;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者,審判長應制止其行為,並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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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進行遠距審理時,法院端必須由審判長宣示全程的錄音和錄影。這意味著整個審理過程都應該被錄音和錄影下來,且遠距端不能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除非經過審判長的許可。 2. 在遠距審理中,審判長需要特別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的聲音和影像是否被竊錄或直播。如果發現有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行錄音、錄影或直播,審判長應該制止其行為,並可以命令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直播。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6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宣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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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